土地证使用权人张高峰,身份证412702196704088159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光武大道北、荣新大道东,国有土地使用证号:34-87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张高峰
2026年7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