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审查,贾岭粮经所养殖厂持有的项国用(92)字第08-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,坐落贾岭镇北公路东侧,该登记违反了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依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之规定,拟决定注销贾岭镇粮经所养殖厂持有的项国用(92)字第08-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,现予以公告。
如有异议,可在收到本公告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。
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
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